量刑的开始,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也称法定刑幅度)。法定刑无非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对各种犯罪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的总称。定罪并确定的相应的法定刑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划清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界限,对于量刑的实际操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定罪不仅决定罪名,同时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这早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争的事实,也是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本该是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但是,一到探讨量刑方法时却又出现认识上的混乱。如层次分析者设定所有犯罪依其元素分值之和的大小均可能判处从免刑、管制、拘役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这实际上使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不同法定刑失去意义;指数量刑法和分析量刑法则笼统地以犯罪的整个法定刑为基础适用量刑情节,使刑法对有的具体犯罪依罪行轻重规定多个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失去意义,论者也因此把决定犯罪轻重的定罪情节等同于量刑情节来适用。电脑量刑法虽未明确是否以相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进行量刑,但从设计的基本原理是将案件情节因素输入电脑由此计算刑罚来看,论者也是倾向于不事先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的。
由于在出发点上发生方向性错误,因此这几种量刑方法并不科学是理所当然的。究其原因还是没有弄清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的内容和行为成立某种犯罪的事实根据,它表明并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而量刑情节则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
(2)定罪情节不仅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而且决定对该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范围,同法定刑有着必然的联系;而量刑情节则以某种法定刑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惟一根据,同宣告刑有着必然的联系。
(3)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外延比较狭窄;而量刑情节则包括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外延比较宽广。
综上所述,
定罪量刑情节主要参照以下几个标准,其一,当事人年龄;其二,究其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最终情况;其三,是否有自首情节;其四,是否有坦白情节;其五,是否有立功情节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几个明显的标准,具体情况要以具体行为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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