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突然失踪如何起诉离婚?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年前明显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人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法释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综上所述,若然有一方是真的突然失踪一直都不回来,找不着人,不见人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不是直接办理离婚,而是需要方式方法去离婚,并且要按照法律法规再根据原告人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离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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