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是必须公证的,双方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选择不公证的,是否公证是不影响其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然后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前,是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的,也就是不用再履行赠与合同上的义务了,不用把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不需要公证的,但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去公证的,毕竟在赠与合同履行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的,但如果双方有把赠与合同拿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那赠与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是不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是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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