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工期违约的违约金应该怎么计算?
违约金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或者是约定的百分比进行计算,但是不得大于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但是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二、施工合同工期违约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并不一致,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之间,在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便可免责,比如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图纸延误、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不论实际延误工期多少天,便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的责任。
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还要证明这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上述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和工期延误的天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些因素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一种证明标准即较低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很有利。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相当复杂,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或者那种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第二种证明标准较为严格,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
目前,第二种证明标准越来越成为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审理中的主流证明标准,这也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此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违约金一般不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数额,多数情况下都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百分比,一般按照双方意愿约定的百分比,只要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法院都会认为其有效,但是违约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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