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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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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2278人看过
导读: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当中的内容来决定最终的责任主体。如果发生施工单位出现高空坠物的这种情况的话,应当是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施工完成的话,由所有权人来承担责任。
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当中的内容来决定最终的责任主体。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 施工现场高空坠物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当代的社会施工现场,如果发生高空坠物,并且导致人员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或者是导致人死亡的话,就需要严格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是应该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来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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