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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应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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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5101人看过
导读: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是不用谁来承担责任的,台风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即便当事人查明了坠物所有人,那么也是不用进行赔偿的;但如果是所有人没有放置好此物品,而导致的坠落就需要承担。
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应由谁担责?

一、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应由谁担责?

因台风引起的高空坠物致损是不用谁来担责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二、坠物的追责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如果是因台风引起的,一般是不会追究谁的责任,只要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都是可以进行免责,但前提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那么自己的胜诉权利才能获得保护,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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