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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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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4377人看过
导读: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流程是:准备开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和宣判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处理,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也是有效力的。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一、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1、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3、法庭辩论。

4、调解。

5、宣判。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开庭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是需要从严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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