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盗窃退赃可以缓刑吗?
积极返还赃物,认罪,对之持良好态度的,法官可以考虑缓期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七十二条,下面情形可以缓期执行,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处缓刑:1、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悔改的表现形式;3、不存在累犯的危险;4、宣布缓刑对他们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犯罪情节,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罪犯在缓刑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和地点,联系特定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罚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申请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如果盗窃财物退赃之后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刑的,申请缓刑的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判处缓刑之后对于社会没有危害的;第三,犯罪行为人不是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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