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一审必须开庭吗
民事案件一审是必须开庭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只是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有限制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秘密开庭审理,不可以公开进行,对于其他案件是可以开庭审理的,其他人还可以进行旁听。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未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有瑕疵,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对于二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然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有: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时,应当对该案件开庭审理,但是否公开进行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可以公开审理,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应当不予公开审理,这一类案件就不能公开审理,其他人也就不能进行旁听了,对于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他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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