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如果是符合被收监执行的条件也是会被判处刑罚的。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前,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将犯罪嫌疑人保释候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下列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通告。
犯罪嫌疑人采取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诉讼事由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书、材料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支付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交付有关法律文书、事由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银行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据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般是针对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犯罪分子进行取保候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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