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发生事故车牌是否应该报销?
如果车主购买了车损险,根据车损险的规定,车主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车损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地震;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3、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5、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9、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0、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车牌补领程序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根据车损险的规定可知,车辆发生事故后,车牌受损,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向车主报销,车主得到理赔后,也应尽快到当地的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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