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法院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 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3、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是我国程序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讲,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肯定便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如果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是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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