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演绎作品包括哪些内容?
演绎作品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演绎作品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人,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人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涉及到演绎作品的认定,是可以从该演绎作品的产生方式和形成原因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情况下所认定的版权也是不同的,但不管以何种形式,都是需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的,否则是可能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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