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Ⅰ.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Ⅱ.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当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Ⅲ.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Ⅳ.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工作基本流程为:
1、专利权质押申请人首先需准备专利权质押请求及申请文件,并将其交予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即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
2、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工作。
3、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按法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收取专利权质押登记登记费。
4、申请人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等,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则依法审核其是否可以符合登记条件;
5、专利权质押申请登记审核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6、不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工作是否通过国家审批,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告知申请人结论。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专利权是可以进行治牙的,算作是权利质押,因此,想要对专利权进行质押,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出质人本身就需要对质押的专利,拥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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