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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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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738人看过
导读: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的是有两个及以上的法院具备同一诉讼的管辖权,原告可以在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当中选择一个进行起诉。通常先进行立案的法院,当事人应该到该法院参与相关诉讼流程。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的是什么

一、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所谓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二者都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适用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

二、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什么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导致了诉讼标的额度增大,使得诉讼标的额超过了受理法院的管辖权限的,如果出现了该情况的话,一般是不会允以进行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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