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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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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6 · 1874人看过
导读: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不一样,结果犯的话,要求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某些损害结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危险犯的成立条件是,只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发生危险,就构成犯罪。
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危险犯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成立条件不一样。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危险犯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二、危险犯和结果犯的量刑原则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危险犯和结果犯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都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像是犯罪嫌疑人放火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有可能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就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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