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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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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1 · 3381人看过
导读:对于域名来讲指的是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注册域名与他人的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解;没有正当理由注册或使用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的都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依据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依据

域名的价值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侵犯域名的种类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

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

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1、民法保护

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前文已论述了域名的知识产权性,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综合的说,面对域名侵权,可以先查阅这方面的法律资料。在注册域名时,需要注意不要注册与现有域名相同的内容。对于注册、使用域名的,要提前做好准备看看增加的域名是否有相似,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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