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犯作为的义务来源分类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分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义务作为义务,职业或者职业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硬气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刑事责任能力种类包括以下内容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非盲聋哑人。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辨认与控制能力,适用对象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虽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者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适用对象是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双目失明);聋哑人(又聋又哑)。
从不作为犯的义务“四来源说”可以得知,只要先行行为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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