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吗?
这是可以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能执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行政处罚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1、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3、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编号、日期、字迹印刷错误时,应当以正式文件作出书面说明,否则会撤销该决定书。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错误时,需要收回该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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