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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单位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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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0 · 2254人看过
导读:知识产权犯罪犯罪的情况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制造和销售驰名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手段非法推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商标。
知识产权犯罪单位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犯罪单位追诉标准是什么?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取证的方法有什么?

1、自行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考虑到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但在通常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精确,而且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法官通常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给予更多的便捷。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保全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做好诉前准备的一个有效措施。

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这三种是调查知识产权犯罪取证时的主要方式。律师调查取证比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的证据范围更广,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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