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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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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7 · 2026人看过
导读: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应该载明的基本条款是分公司和劳动者的名称,劳动合同的期限,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假,工作时间,社保等条款,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签劳动合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
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基本条款

一、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基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分公司可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吗?

可以,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严格意义上来讲,总公司跟分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区别,劳动合同也不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也是非常有保障的,如果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职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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