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四大陷阱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如广西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运单”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服务部的货物查验等自身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检查桂林市**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这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有通报称,中国**南丹分公司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遭到消费者起诉并受到处罚。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格式合同是我国的法定的合同类型之一,但是由于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其在签订以及履行的时候都是被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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