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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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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3235人看过
导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内容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满足以上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才有效。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一、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生效的条件有:

1、转让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3、转让协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转让方有权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不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但是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股权代持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公司的股权持有上由隐名股东实际拥有,并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的分红和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的显名股东不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而公司的隐名股东拥有公司的实际股权,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这种情况就叫做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进行公司股权代持时,两个股东必须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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