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不想要股权怎么办?
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是指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这个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完全自由,外部转让则需要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其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的结果是使受让人能够对公司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获取股东资格为前提。
因此,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是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基于什么标准确认受让人已经能够依其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都需要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虽然在法律中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时,是要全票通过的。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走完这个程序后,才获得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什么?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认识上并无一定之规则,笔者查阅到已发表的此类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显名股东作为被告。有的案例列隐名股东为原告,而对显名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一律列为被告。
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股东的资格发生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诉讼的主体。股东和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应该将股东和公司都列为诉讼主体。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将争议双方都列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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