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使用当然了,这主要指的适用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二、公益诉讼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和公正判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积极开展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贯彻高检院提出关于"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的需要,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虽然还面临困难,亟待规范,但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领域,前景光明、大有可为。必须增强信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摸索并闯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新路。
在当代的社会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如果发现确实有一些企业,或者是公民个人的行为,严重的污染到环境,对于整个社会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那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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