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1)准备开庭: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4、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5、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6、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当庭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7、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8、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9、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10、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11、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
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二、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事实上,民事纠纷的庭审程序结束以后,人民法院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也有可能会择期宣判,而且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在第1次开庭的时候就直接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之前,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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