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虽未明确规:未经发包方同意,分包合同无效。但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1、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最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2、相对专业分包而言,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对劳务企业的分包活动以建设单位的同意为合法前提,一方面会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难以解决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的不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困境。有关实际施工人条款的制定也与此有重大关系。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尽管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故其应作为认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据。
针对于分包合同的问题,首先要确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行为。而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未经发包方分包合同一概无效,但只要是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则是属于有效合同。具体如何进行确定法律效力,要根据法院的实际判决来进行确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爱情做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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