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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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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1908人看过
导读: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6、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区别有哪些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1、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

2、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1、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2、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2、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重婚罪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1、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

2、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六、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

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

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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