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是否允许将欠款关系转为借贷关系?
法律规定,在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将彼此之间的欠款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
欠条转化为借条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
1、欠条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
2、转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转化没有损坏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转化为借条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欠条只简单的明确了欠款数额,没有约定违约金、利息等等,债权人为了进一步约束债务人,要求双方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利息等等。之后,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务人拿着借款合同来法院起诉。
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有无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直接决定了借款合同有无生效。在借条、欠条都指向同一笔款项的时候,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是否适用违约条款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需要审查。这时借款是不是由欠款转化而来就成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借贷关系和欠款关系的区别
借贷关系的借条即借据,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欠款关系的欠条即欠据,通常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但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
欠条证明的是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出借义务。 借款肯定存在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因借款而发生,因为借条产生原因单一,欠条产生原因多样,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关系都能产生欠条。
三、借贷关系成立和生效的要素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包括两个要素:
1、双方有借贷合意;
2、出借人已经提供了借款。
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上述两个要素的举证证明责任归原告,即借款是由欠款转化而来的举证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欠款是一种义务的迟延履行,而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以债务为标的达成的借款合意,经济生活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常常将合同中的欠款给付义务转为借款关系处理,如将买卖合同未付欠款等非因借款产生的款项通过《借条/借据》直接转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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