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但判断是否为袭警罪还需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来进行判断。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幅度内进行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袭警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取消了罚金刑并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袭警行为的量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量刑较之前加重,故而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刑法》修改前发生但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分析: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其中,袭警罪是颇为引人关注的罪名之一。
此次刑法修正之前,袭警罪的设立一直争议多年,几乎每次刑法修正案的讨论都有这方面的提议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一定的“抗法”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还是要受到犯罪构成条件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越是加重了刑罚的规定,越要慎重对待这个罪名。法律既要保护警察执法,也要防止权力冲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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