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需要按照规定要求交纳一定的税费,主要涉及以下各项税种,但是根据售后回租的性质,并非每种税费都需要进行征缴,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1、增值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将房屋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条件之一,因此承租方转让房产时,不论出售对象是否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均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于融资租赁利息,要求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并不要求按照一般利息费用进行利率水平(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进行限制,这是因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种是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前者作为金融机构对其利率水平的税前扣除待遇不应限制,对于后者则适用和前者同等的政策,以保证政策公平。
4、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则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四项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但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是针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7、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该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种税费,通常情绪需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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