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一回事?
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1、各方式运用的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的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运用。
2、各种方式适用的原因不同。一部分是非惩罚性质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一部分是惩罚性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除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 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除名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
解除劳动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可以提出的,但是用人单位提出需要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开除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一种措施。开除一般情况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实施,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想在单位继续工作之后才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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