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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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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2102人看过
导读:要约的失效的原因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撤回要约、变更了要约的内容、承诺到期受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等。要约的失效就是要约的消灭或者可以说是要约的终止,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的失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一、要约的失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需要什么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可能会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当事人提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可以接受自己的条件,一旦对方接受了当事人提出的条件,双方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不过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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