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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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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4 · 2202人看过
导读:越权代理不属于滥用代理权。在我国的滥用代理权的规定中,我国的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么?

一、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么?

1、代理人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二、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我国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三、代理权的取得方式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等。事实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在日常生活当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委托人在委托代理人时需要特别注意代理人是否存在着滥用代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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