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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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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9 · 2961人看过
导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监护人的身份类型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成年了的哥哥和姐姐来担任。但是如果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父母的其他亲戚以及关系较近的朋友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必须起到监护责任。
监护人身份类型是什么?

一、监护人身份类型是什么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来担任。经过批准的话也是可以由其他亲属或者是其他的朋友来担任。一旦申请担任监护人,就要起到监护责任,如果被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就得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监护责任将会持续到被监护人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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