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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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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2942人看过
导读: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之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规定有什么?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规定有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应同时返回孳息。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需要多久?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需要在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返还孳息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的股东死亡之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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