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不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此,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1、定义的区别
结果犯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危险犯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2、成立条件的区别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危险犯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3、属性的区别
结果犯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条件,属于必须有结果才能认定的属性。
危险犯法益发生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劣药罪的危险犯或是结果犯是用来形容某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的,其实普通民众只需要有简单的了解即可,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的这种行为以后,可以及时到当地的药品监管局投诉,此时也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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