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如何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如房产、车子。
三、强制执行终结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跟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中止后不是不能恢复,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后,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对方履行了应尽义务的,法院才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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