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其表现方式就再于:在犯罪人员的本身意识中都是成心的去做某件事情,所做的行为包含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产生。犯规人员做出些事的目的就在于想要对于相关执法机关的按照流程所要进行的工作行为作出搅乱、阻碍行为。
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解释说明,本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罪所伤害的客观事物不一样,本罪是对于相关执法机关的按照流程所要进行的工作行为作出搅乱、阻碍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所犯的这项罪名必须是在相关持法部门进行正常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时,犯罪人员不配合,而且不想让其这么做。
3、本罪的客观所显示出来的内容:就是犯罪人员把已经被审判的应该被做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东西,进行私下的转移、售卖、破坏的行为,并且造成极大影响的。
4、可以承担的人:能够被判处此罪的嫌疑人,只要是达到了我国法定的能够自行承担罪行的岁数的,做出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产的事情的,都可以被判罪处罚。
5、犯罪人员自己的意识:就是指犯罪人员自己成心的做出这件事,不想受到惩罚。
6、只有犯罪人员做出本罪,造成的影响特备大,所做事情很重大的,才能够满足要求。就是指犯罪人员做出事情使得相关部门无法正常调查作出判定。或者是被判决的处理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的,如果有毁坏、转移、售卖行为涉及金额特别大的。
7、一般犯本罪的人,会被判处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拘役。处罚,要不然就是根据情节严重性实施经济惩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扣押的罪行。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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