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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掰人车牌处置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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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5 · 10698人看过
导读:恶意掰人车牌处置方法一般是按治安条款来进行处理,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就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如果造成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恶意掰人车牌处置方法有哪些?

一、恶意掰人车牌处置方法有哪些?

恶意掰人车牌损坏他人车牌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不按规定悬挂车牌要如何处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扣留机动车,扣12分,罚款200元。根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恶意掰人车牌就是故意的损坏他人的财物,这种情形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为,只要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损,对于违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担起治安的处罚,而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违法的结果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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