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关系当事人不包括什么人?
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除了上述三种人之外,例如相对人并不包括在内。
二、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特征
1、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
2、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人。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3、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为受益人所专有。
综上所述,信托关系中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类当事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并不包括在内。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但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且管理、处分财产。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相信很多人对“信托”这个词都有所耳闻,是当前社会相当热门。信托存在于几个当事人之间,在当事人建立起了有效的信托关系,并由我国有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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