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意思表示不一致有哪些情况
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
1、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识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
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虚伪让与财产。
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财产虚假让与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卖给丙。而丙又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赠乙一万元,恐家人反对,就伪书一万元的买卖合同。买卖是虚,赠与是实。
通识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以相关法律来确定。
4、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重大误解)
包括表示行为错误,对行为性质、物的性质、当事人资格等发生错误认识等。
错误与伪装表示和虚假表示在意思行为上都是不真实的,但错误不是故意的,而后者则是有意为之。
通识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真情限性不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5、误传。
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有效的合同一定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签订的,其次合同的内容也是合法合规的,最后就是,合同一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否则可以申请进行表更或者是撤销合同,因为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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