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于通过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补充或扩张私法的意思自治。
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尽管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了间接代理的情况,但作为一般的和通常的代理关系则以直接代理为原则,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代理之所以以直接代理而非间接代理为原则,旨在保护第三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为何人,令法律关系还原到实际生活的本来面貌。
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
5、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2、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键区别在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有权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的代理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要看具体情况。有权代理是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进行相关活动。无权代理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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