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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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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3 · 13980人看过
导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要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来签订的,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己留存一份,必须要给劳动者发放一份,这样才能够保证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不存在任何私自篡改的情况。
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吗?

一、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吗?

一定要给员工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三、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发放一份是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单位如果是自己留存合同,不给劳动者发放,那么这些单位很有可能会采取一种暗箱操作的手法,给劳动合同中四字增加或者减少条款,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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