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批货司法解释有什么?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施许可。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二、技术合同的转让权如何认定?
技术合同转让权由双方协商后认定,技术所有方可以对自己的技术进行转让处理,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受让方,而受让方须支付约定价金或使用费的协议。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多种。主要特征:
(1)其标的是某种无体财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
(2)它是转让技术成果财产权,特别是‘使用权的合同,出让方在转让其技术后往往并不丧失其技术成果所有权。
其主要合同内容包括:鉴于条款、定义条款、转让方式、权利范围、合同区域、转让费用、担保条款、技术改进与回馈、保密条款、合同期限等。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技术合同的转让权需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协商之后确定,拥有技术的人可以对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转让,但要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到相关的单位备案,接受转让的人需要支付转让人一定的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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