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关于离婚中反诉权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
二、离婚起诉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就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咋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否能够提出反诉,还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提出反诉的条件,只有在满足提反诉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权利选择最终是否提起反诉,具体情况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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