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狗咬人追究主人责任吗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第一种情况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
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
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
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种情况
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的动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 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
第二,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动物的管束与控制义务;
第三,在免责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必须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一般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狗伤人的事件,都是会找狗狗的主人来进行赔偿的,有狗狗的主人来承担责任,但这个承担的主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那么狗狗的主人是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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