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女方不让探视怎么办?
离婚后女方不让探望子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探视权。具体而言,就算是离婚的了,另一方父母也依然享有法定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若对方阻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明确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该探望方式应合理,若对方再阻拦,法院会警告或拘留他。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来进行处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行使探视权的特点有什么?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三、探望权的主体怎样确定?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男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属于侵权的范围内,探视权是探视人拥有的一种单向权力,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才拥有探视权。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对未成年子女来说,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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