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规定吗
协议离婚没有强制规定,离婚冷静期目前并没有正式实施。
《民法典》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目前,离婚冷静期只是草案中新增的规定,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实施。不过有些民政部门以及法院也在探索试行,期待对降低离婚率有所帮助。
二、离婚的诉讼管辖情况是什么?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而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案。相关情况的确定需要一个漫长的验证过程。具体情况,双方可直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或结婚手续,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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