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再审立案已经分到法官的可以上诉吗?
最高院再审立案已经分到法官的可以上诉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二、可以再审的情况是什么?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该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项规定的关键在于什么是新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就谈不上据此判断是否推翻原裁判的问题。以下证据属于“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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